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菏泽市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菏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活动的企业资质申请、审批、监督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资质初审及日常监督工作。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标准
第四条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
第五条一级资质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资产:企业净资产需达到3000万元以上,厂房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
2.人员配置:
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人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经历,且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结构、机械、焊接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且专业齐全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经考核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3.工程业绩:近5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2类钢结构工程:
钢结构高度80米以上钢结构单跨30米以上网壳、网架结构短边边跨跨度70米以上单体钢结构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单体钢结构工程钢结构重量5000吨以上4.技术装备:应配备切割设备、制孔设备、端面铣切或锁口机等机械设备,以及超声波探伤仪、漆膜测厚仪等质量检测设备。
第六条二级资质标准在资产、人员、业绩和技术装备方面相应降低要求,如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厂房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6人等。
第七条三级资质标准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企业申请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应当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县区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材料包括:
1. 资质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企业资产证明文件
4. 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
5. 企业工程业绩证明材料
6. 技术装备购置发票等证明文件
第十条审批程序:
1. 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2. 市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已取得资质企业的动态监管,定期开展资质核查。
第十二条企业在投标钢结构工程项目时,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如招标文件要求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及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应当同时满足。
第十三条企业发生资质条件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对提供虚假材料、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范由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