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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来源 2026-01-12

 渝建〔2025〕9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国防动员等部门,重庆高新区建设局、规划自然资源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建设局、规划自然资源局、国防动员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常态化推进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5〕24号)、《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二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5〕70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常态化推进实施工作任务>的通知》(渝府办发〔2025〕52号)要求,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国防动员办制定了《重庆市“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实施方案》,现印发实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12月24日

重庆市“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总结和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在竣工验收阶段实施“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聚焦高频办理事项,充分发挥“高效办成一件事”牵引作用,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跨部门关联事项集成办理,开展流程优化、信息共享、资源整合,进一步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压减整体办理时长和跑动次数,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口受理、一网办理”,持续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

(一)适用项目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二)适用事项范围。本方案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项目人防验收(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等联合验收事项。其中,土地核验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事项合并办理;实行联合验收的项目,取消竣工验收备案,并以“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取代竣工验收备案证。

建设单位(如无特殊说明,以下称“企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性办理的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为辅助事项(以动态更新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及办理事项清单”为准),不在联合验收范围,由有关主管部门在竣工验收阶段并行推进办理。涉及市政公用服务的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等事项应由企业在交付使用前完善。

三、实施原则

(一)遵循“统一申报、联合勘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原则,梳理并统一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受理条件、办理流程,优化申请表单、申报方式、审核程序、发证方式。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业务规范、系统对接、数据共享等职责分工,强化条块联动,实现标准统一、业务协同。

(二)实行主协办制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主办部门,规划自然资源、国防动员等部门作为协办部门。其中,由市住房城乡建委监管的工程,具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接件、受理、转办、出件,组织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以及信息系统建设维护;若协办部门非同级部门时,由市级专业部门负责转办。

(三)依照“谁建设、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原则,本方案不替代项目参建各方建设主体责任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批责任。

四、办理流程

工程建设项目具备法定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参建各方开展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竣工验收通过后,即可按以下流程申请联合验收。

(一)企业申请。企业登录“重庆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渝快办”)进入“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或登录“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网上服务大厅”进入“工程建设一件事”主题套餐专区,查找并点击“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板块申请办理。企业也可前往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或各区县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窗口,在现场工作人员指导下填报申请。

(二)接件受理。“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实行“一口受理”,由主办部门统一接件、出件。主办部门负责审查全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定形式;主办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同级协办部门(机构)参与审查工作。对于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以书面方式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主办部门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将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分发协办部门,涉及纸质材料的,协办部门应在转办当日及时领取。

(三)审查审批。申请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由主办部门会同各协办部门(机构)组织现场联合验收,各参与部门(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验收工作,并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批工作。现场联合验收时,对于验收事项全部符合法定要求的,可现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验收事项未通过的,相关部门(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要求,企业应在符合验收条件后重新申请,由主办部门受理并转办相关部门(机构)组织再次验收,限时办结。

(四)制证发证。各验收事项审批部门审查通过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将审批结果(相关法律文书的电子证照或批文)反馈主办部门汇总。联合验收事项全部通过后,由主办部门统一向企业出具发放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和有关法律文书。企业可自行选择通过线上下载或线下窗口领取。

五、分类明确联合验收事项

联合验收涉及事项原则上实行联合申报、联合办理。同时,根据不同项目类别,分类设置、合理确定应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

(一)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含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项目人防验收(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等4个事项。

(二)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不需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建设项目人防验收(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等2个事项。

(三)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不需办理建设项目人防验收(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等2个事项。

(四)实行消防验收备案的项目,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不影响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的出具;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整改后申请复查。

(五)企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单独办理,前述办理流程不变。企业在首次申请时应承诺其余验收事项的申请时间,并在办结时通过系统或窗口统一发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文书和未办理事项告知书;全部联合事项验收完成前,不得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六、提升服务质效

(一)实行“限时办”。竣工联合验收实行超时默许制。自联合验收受理之日起算,各参与部门(机构)出具验收意见和法律文书的时限为7个工作日。各参与部门(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现场联合验收,视为不需要开展现场验收;逾期未出具验收意见的,视为默许该事项验收通过,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超时部门承担。

(二)推行“分段验”。对办理了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建设项目,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能单独投入使用的,可先行申请单位工程联合验收,实现项目早投产、早达效。拟投用部分与其他部分之间应设立安全、可靠、美观的临时物理隔离,保证投用部分符合安全使用的条件。

(三)开展“帮代办”。各级建设审批(政务)大厅要明确帮代办专员,为企业提供政策解答、审批咨询、材料准备等各类咨询、指导服务,根据企业需要对企业开展帮办、代办服务,切实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度和改革获得感。

(四)规范“承诺办”。对企业在立项用地、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阶段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做出的承诺未兑现的,不予受理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有关事项办理部门可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通过后,应同步移交建设工程档案;一般政府投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装饰装修项目的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逾期未履行承诺事项或未及时移交工程档案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列入不诚信信息,一年内该单位的所有建设项目不再适用告知承诺。

(五)强化“数字赋能”。持续提升系统智能化水平,支持智能预填、智能引导、智能搜索等功能;推动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由“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管理系统”统一赋码、统一生成;加快推动有关办理事项全面实现电子证照化,优化用户体验,提升企业办事效率。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参与部门(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推进“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作为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职责分工,确保取得实效。各区县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验收流程、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事时限。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参与部门(机构)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大厅、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通过典型案例示范引领,推动服务模式优化升级,不断提高企业群众的知晓度、认可度和满意度,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三)注重用户体验。畅通意见反馈渠道,充分利用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广泛收集用户使用反馈及评价,建立动态调整和问题处理机制。通过在线监测、办件数据分析等方式,结合群众需要和企业诉求,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持续优化业务流程、完善系统功能。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渝建发〔202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重庆市“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申请表

      2.“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办事指南

      3. 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未办理事项告知书

附件1

重庆市“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申请表

申请单位印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项目)名称


投资项目统一代码


申报验收范围


工程地址


申报验收

工程规模

面积            m2

线长            m

跨度            m

申验部分合同造价(万元)


工程类别

□建筑      □市政

□装饰装修  □其他

类  别

R新建   □扩建   □改建

结构类型


申报联合验收项目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建设项目人防验收(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编号


规划许可证编号


施工许可证编号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文号


是否变更五方责任主体

□是    □否

项目实际开工日期


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建设单位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限个人申报)


单位类别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施工单位(含专业分包)






















监理单位








施工图审查机构


项目负责人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监督负责人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项目负责人


单体建筑名称

结构类型

防火设计类别

耐火等级

建筑高度(m)

层 数

占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m2)

建筑各层使用功能

地上

地下

地上

地下













































线性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

防火设计类别

耐火等级

长度

使用功能

起点桩号

终点桩号





























序号

申报材料名称

是否齐备

共用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申请委托代办的证明文件,1份

□是 □否

2

《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纸质件原件1份(限房地产开发项目)

□是 □否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采用告知承诺

1

《城建档案案卷目录》电子件1份

□是 □否

2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承诺书》纸质件原件1份(限采用告知承诺的项目)

□是 □否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不涉及

1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文件)纸质件原件或电子件,1份

□是 □否

2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含施工图审查意见、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纸质件或电子件,1份

□是 □否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

□不涉及

1

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或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及电子光盘(2份)。

建设项目人防验收(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本次含防空地下室)

□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本次不含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

□不涉及

1

与当地人防主管部门签订的防空地下室管理使用协议原件电子档(限本次验收范围内有防空地下室的项目),1份

□是 □否

2

防空地下室竣工图原件电子档(限本次验收范围内有防空地下室的项目),1份

□是 □否

3

分期建设的项目在办理最后一期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时应提供以前各期的项目竣工面积测绘报告或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原件电子档,1份

□是 □否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原件电子档(限易地建设的项目),1份

□是 □否

5

验收范围内有防空地下室的,未实行多测合一的项目应提供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竣工测绘报告原件电子档,1份。

□是 □否

备注

竣工联合验收未通过的,重新申报时,尚应提供未通过事项的整改记录文件

建设单位意见

□上述申报资料真实有效、齐备,现申请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单独办理,该事项申报资料真实有效、齐备;涉及本项目其余应办事项承诺1个月内申请联合验收。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代建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建设单位(盖章):                          代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接件机构意见

接件人:                                     

(签字或盖章)                              接件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其他

该项目于    年  月  日  时,开展现场联合验收,请建设单位做好准备,各联合验收参与部门(机构)严格按规定时间到工地现场。

建设单位联系人:       电话:            主办部门联系人:         电话   

不需要的在序号格上画X,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附件2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一件事”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一件事”

二、涉及事项

1.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

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3. 建设项目人防验收(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4.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三、实施机构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国防动员部门。

四、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五、设定依据

1.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2.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承诺办、正常办):《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发〔1980〕302号),《重庆市档案条例》(2025年5月29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0号),《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35号);

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发布,根据2023年8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4. 建设项目人防验收(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六、受理条件  

1.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1)本市行政区域内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建设工程(农村居民住宅、临时建筑除外)竣工规划核实。(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承诺办):(1)一般政府投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和线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装饰装修项目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内容。;(2)一般政府投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和线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装饰装修项目已完成建设工程纸质档案的收集整理。(3)一般政府投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和线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装饰装修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已对建设工程档案内容的真实性、齐全性、准确性进行审查认定。

3.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正常办):(1)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管线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内容。(2)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管线工程已完成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3)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已对建设工程档案内容的真实性、齐全性、准确性进行审查认定。

4.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6. 建设项目人防验收(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1)防空地下室按施工图设计图纸建成,满足《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验收。人民防空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必须限期整改合格,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2)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设施检测合格;(3)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已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7. 申请单位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1)单位工程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2)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同期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建设时序同步建设完成;(3)完成单位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各项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消防车道能正常使用,与非投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4)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应保持工程完整性,并满足人防验收要求;(5)道路、供水、电力、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并能在投用前接入;(6)拟投用部分与其他部分之间应设立安全、可靠、美观的临时物理隔离,保证投用部分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

七、申请材料

详见申请表单。

八、办理形式及流程

1. 线上。企业登录“重庆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渝快办”)进入“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或登录“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网上服务大厅”进入“工程建设一件事”主题套餐专区,查找并点击“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板块,点击“立即办理”进入申请流程,在线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即可完成申请。

2. 线下。企业向市或区(县)政务服务大厅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大厅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指导填报。

九、办理地点、时间及咨询电话

序号

所属区域

办理地址

工作时间

咨询电话

1

市级

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街道长江一路58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1楼竣工验收窗口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023-60370784

2

区(县)

见渝快办办事指南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见渝快办

办事指南

十、法定办结时限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45个工作日;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承诺办、正常办)15个工作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15个工作日;建设项目人防验收(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7个工作日。

十一、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三、结果名称

1.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确认书》;

2.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承诺办、正常办):《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

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5. 建设项目人防验收(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重庆市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意见书》。

十四、出件方式

1.在线下载

实行电子证照的申请人可在线查看并下载。

2.窗口出件

市级、各区(县)接件窗口。

3.邮寄送达

市级、各区(县)接件窗口邮寄送达申请人。

十五、监督投诉电话

12345、023—63670134。

附件3

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未办理事项告知书

              (申请单位):

你单位的                       (项目)本次申请内容为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单独办理,其他应办事项未办理,本次不予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

请你单位按承诺时限,于    年    月   日内申请办理。全部事项办结后,我单位将按规定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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