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1.监管目标
建立"资质动态核查+过程行为记分"的双轨监管机制,通过量化考核指标强化矿山工程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确保露天开采、井巷工程、尾矿库建设等高危环节的监理质量符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浙江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持有甲级、乙级矿山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重点监管大型矿山(年开采量300万吨以上)、高瓦斯矿井及三等以上尾矿库项目。
第二章 动态监管机制
1.资质条件核查
2.过程行为记分(参照北京市监理工程师记分制)
|违规情形|记分值|处置措施|
|||--|
| 未按设计审查施工方案 | 3分/次 | 限期整改 |
| 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报告 | 6分/次 | 项目总监约谈 |
| 出具虚假监理报告 | 10分/次 | 资质降级 |
第三章 考核实施
1.分级考核主体
2.考核流程
graph TD
A[启动考核] -->B{资质核查}
B -->|达标| C[行为记分评估]
B -->|不达标| D[3个月整改]
C -->E{记分累计≥8分}
E -->|是| F[暂停投标资格6个月]
E -->|否| G[年度信用评级]
第四章 奖惩机制
1.激励措施
2.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地方性监管文件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技术细则由住建部矿山工程监理标准化委员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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