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项下工程款支付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坚持按时、足额、依约支付原则,保障承包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双方确认,工程款支付将以银行转账为主要方式,减少现金交易风险。
二、支付阶段与比例
(一)预付款
1. 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工程开工前,向承包人支付不超过合同总价10%的预付款,承包人需提供等额预付款保函。
2. 预付款在进度款支付时按约定比例分期抵扣,工程竣工验收前全部扣清。
(二)进度款
1.支付周期:实行按月结算或按形象进度分段结算。承包人每月25日前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经监理人审核后,发包人在14日内支付不低于审定工程量价款的80%。
2.支付条件:承包人需提供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完成发包人内部付款审批流程。
3.特别规定:政府投资工程、国有资金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上述支付比例与时限。
(三)竣工结算款
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在28日内审核完毕并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
(四)质量保证金
1. 合同价款总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扣除。
2. 缺陷责任期满(通常为24个月)且无质量问题,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申请后14日内无息返还。
三、支付程序与争议处理
1.支付申请:承包人按约定节点提交支付申请,附工程量确认书、发票等证明文件。
2.审核支付:监理人7日内完成工程量审核,发包人在审核通过后7日内支付。
3.逾期处理:发包人逾期支付,承包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有权就该工程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争议解决: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约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特别约定
1.背靠背条款效力:若约定以发包人向总包人支付作为总包人向分包人支付的前提,该条款性质属于对履行期限的约定而非生效条件。若发包人迟迟不付,分包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要求总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
2.农民工工资保障:人工费用实行按月拨付,总包单位建立工资专用账户,分包单位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工资。
3.合同无效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