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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资质动态监管实施细则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3-29 20: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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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宽进、严管、重处”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政策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资质动态监管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存续期间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进行动态监督检查的监管行为。

第三条动态监管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属地属事、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并与信用监管有机结合。

第二章 监管对象与内容

第四条监管对象为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并取得建筑安装工程资质的各类企业。下列情形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一)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三)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规定落实实名制考勤制度或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的;

(六)群众多次投诉举报且情况属实的;

(七)其他应当重点核查的情形。

第五条监管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如注册建造师、工程师等)的专业、资格等级和数量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二)企业净资产等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资质标准;

(三)企业在资质申办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四)企业是否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章 监管方式与程序

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托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动态核查工作。

第七条核查方式包括:

(一)常态化动态核查:每年按照不少于现有企业数20%的比例分批次开展抽查;

(二)差异化动态核查

1. 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免于核查;

2. 对信用等级较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取得首项资质后超过2年建筑业产值未入统的企业,提高抽查比例或实施全覆盖核查。

第八条核查程序:

(一)系统预警:经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由一体化系统发出预警信息,并在企业页面标注“资质异常”;

(二)责令整改: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满前可申请复核;

(三)复核处理:整改期满后,作出标注的住建部门在1个月内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对复核仍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建筑市场监管平台集中公示,并推送至全国平台。

第四章 监管结果应用

第九条对被标注“资质异常”以及存在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各级住建部门应对其承揽的工程项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

第十条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许可事项(如升级、增项等)。

第十一条对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资质许可部门应在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信息告知同级住建部门,同级住建部门在收到信息后3个月内完成核查,对存在弄虚作假的,按程序撤销资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