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电工程招标评标活动,加强评标专家队伍建设,保障评标质量与公平性,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电工程领域评标专家的选聘、培训、考核、抽取及专家库的组建、维护、监督等活动。广电工程涵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传输覆盖、网络集成、融媒体平台建设等专业领域。
第三条专家库组建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资源共享、动态优化"原则,依托国家统一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实现广电行业专家资源高效配置。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与条件
第四条广电工程评标专家库由省级以上广电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建,具备以下条件:
专家总数不少于20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占比不低于80%;建立覆盖广电工程技术、内容制作、传输安全、项目管理等专业分类体系;配备全流程电子化管理系统,支持远程异地评标及数据安全防护。第五条专家库信息系统需实现以下功能:
专家信息加密存储与随机抽取;评标过程全程留痕;跨区域库数据交互与权限管理。第三章 专家选聘与资格
第六条申请入选专家库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失信记录;
2. 从事广电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3. 熟悉广电行业技术标准、政策法规及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4. 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系统操作;
5.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可胜任评标工作。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入选:
被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受过刑事处罚或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第八条选聘程序包括:
1.申请推荐:采取个人申请与单位推荐结合方式,提交证明材料;
2.资格审核:组建单位组织专业测试与综合评估;
3.岗前培训:通过审核者须完成不少于16学时的法规、技能培训;
4.聘任颁证:培训合格后由组建单位颁发聘书,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四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依法独立评审投标文件,不受外界干预;获取评标劳务报酬;接受持续教育与专业培训;对专家管理工作提出建议。第十条评标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按时参加评标活动,遵守现场纪律;主动回避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项目;客观公正地按照招标文件标准评审;对评标过程及结果承担保密责任。第五章 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广电项目,评标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或特殊要求的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定向选聘。
第十二条专家抽取规则:
一般项目提前24小时在监督人员见证下抽取;专家组构成需匹配项目专业特性,含技术、经济、法务类专家;推广远程异地评标模式,共享跨区域专家资源。第六章 考核与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
评标参与度与守时情况;专业判断准确性;职业道德与纪律遵守情况。第十四条动态调整机制:
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抽选并安排复训;存在徇私舞弊、重大过失等行为的立即清退;连续三年未参加评标的专家自动转为休眠状态。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广电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