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外墙安全排险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建筑外墙隐患排查、检测鉴定、维修加固、应急排险等活动的企业资质与人员资格的申请、审批、监督及管理。
第三条资质管理遵循“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动态监管、失信惩戒”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条件
第四条企业资质分为以下类别:
外墙排险施工资质:需具备建筑施工总承包或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技术人员中应包含不少于5名持有高处作业或结构安全相关证书的人员。外墙检测鉴定资质:需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并配备红外检测、无人机勘测等专用设备。第五条人员资格包括:
排险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且参与过至少3项外墙排险项目。高空作业人员: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类),并完成年度安全培训。第三章 监督实施机制
第六条资质审批实行“一企一档”,审批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与现场核查,通过后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资质证书使用情况,严禁转借、挂靠;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与应急预案有效性;检测报告与维修记录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第八条推行数字化监管平台,要求企业定期上传项目台账、人员变动及事故处理记录,实现资质状态动态更新。
第四章 法律责任与奖惩
第九条对以下行为依法处罚:
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业务的,处以罚款并列入失信名单;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撤销资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十条建立红黑榜制度,对连续三年无安全事故的企业给予资质延续绿色通道,对违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