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活动中,投诉处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为了更好地规范重庆地区的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流程,制定了重庆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较新修订的内容如下。
【壹】、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在重庆地区进行的所有招投标活动涉及的投诉处理。
【贰】、投诉受理
【壹】、投诉人应当通过正式渠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贰】、投诉应当具有事实、理由、依据,并注明投诉要求和理由。
【叁】、投诉人应当注明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等,以便投诉处理部门与其取得联系。
【肆】、投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程序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要求的投诉进行立案受理。
【叁】、调查取证
【壹】、投诉受理部门应当根据投诉的内容和要求,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贰】、调查取证工作主要包括现场调查、询问证人、查阅文件资料等方式。
【叁】、投诉受理部门应当确保调查取证的证据材料真实、完整。
【肆】、处理意见
【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投标活动规定,投诉处理部门应当对已受理的投诉进行处理,并制定处理意见。
【贰】、处理意见应当具有适用法律、事实认定、证据查证、依据规定等内容。
【叁】、处理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通知内容应当明确投诉的处理结果和理由,并告知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申诉途径。
【伍】、申诉处理
【壹】、投诉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意见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申诉。
【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重新审查,并对申诉结果进行通知。
【陆】、其他规定
【壹】、本细则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贰】、如有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叁】、本细则由重庆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重庆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的修订,将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促进招投标活动的有序进行。